江苏众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宿豫区奥泉建材厂与江苏众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381民初3538号
原告:宿豫区奥泉建材厂,住所地宿豫区顺河镇陆河社区丰洼四组东首。
法定代表人:袁桂友,该厂厂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洛阳,江苏苏沂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潇,江苏苏沂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江苏众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杨中市三茅街道扬子西路9号。
法定代表人:黄纪生,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1965年2月8日生,汉族,住新沂市。
被告:陈克飞,男,1955年12年22日生,汉族,住新沂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宿豫区奥泉建材厂与被告江苏众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陈克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宿豫区奥泉建材厂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宿豫区奥泉建材厂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宿豫区奥泉建材厂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98元,由原告宿豫区奥泉建材厂负担。
审判员  阚宏波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苗 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