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久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中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与河南久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郑州伍贰零生态农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184民初1215号
原告:山东中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金水东路****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080825415P。
负责人:翟胜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昌丰,河南国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程,河南国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久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新蔡县孙召乡孙召集南麦佳大道永安加油站南100米路西社会信用代码914117003173493589。
法定代表人:王继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玺,河南同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聪,男,1987年2月7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
被告:郑州伍贰零生态农业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新郑市薛店镇王张村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4MA3X93L627。
法定代表人:李德武。
原告山东中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与被告河南久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郑州伍贰零生态农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山东中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于2021年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中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中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980元,减半收取2490元,由原告山东中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代蔚青
二〇二一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郭闽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