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鑫远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湖南省金为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湖南鑫远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湖南隆宇建设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湘01知民初48号
原告湖南省金为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鑫远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湖南隆宇建设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省金为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湖南省金为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闵俊伟 人民陪审员  周 磊 人民陪审员  彭又红
书 记 员  廖亚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