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华晟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与深圳市**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凤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682民初3778号
原告:***,男,1971年11月21日生,汉族,住辽宁省丹东
市振兴区安民镇金安村戴家堡070550。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长胜,丹东市元宝区宏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深圳市**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景华社区商报路2号奥林匹克大厦2201(包括22A、22B、22C、22D、22E、22F、22G、22H)及第15层。
法定代表人:庄小专,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勇、姜雅妮,辽宁日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深圳市**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就双方争议的事项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常妙语
人民陪审员  孙 璎
人民陪审员  李 丽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日
书 记 员  吴金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