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华晟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深凯聚建材有限公司、深圳市**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304民初38967号
原告:深圳市深凯聚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布龙路524号坂田中心大厦4楼43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D850H42。
法定代表人:贾苏凯。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斌,系公司员工。
被告:深圳市**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景华社区商报路2号奥林匹克大厦2201(包括22A、22B、22C、22D、22E、22F、22G、22H)及第15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46623159N。
法定代表人:庄小专。
上列原告深圳市深凯聚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25日立案。原告深圳市深凯聚建材有限公司在本院指定的缴费期限内未向本院缴纳诉讼费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深圳市深凯聚建材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范桃江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  温晓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