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华晟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镇市宏成路用材料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辽0703执保94号
申请人:北镇市宏成路用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北镇市广宁乡张代村。
法定代表人:张彦文,经理。
被申请人:深圳市**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景华社区商报路2号奥林匹克大厦2201号。
法定代表人:庄小专,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北镇市宏成路用材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已解除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3)辽0703执保9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周 军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苏莹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