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华晟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万宁宝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其他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海南省万宁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琼9006财保141号 申请人:深圳市**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曾用名:深圳市华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46623159N,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景华社区商报路2号奥林匹克大厦2201(包括22A、22B、22C、22D、22E、22F、22G、22H)及第15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海南商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万宁宝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9006767458201X,住所地万宁市长丰镇边肚村委会铺子坡段西侧宝安兴隆椰林湾111-116、119-127商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申请人:中国宝安集团海南实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000201286121D,住所地海口市和平大道66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深圳市**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2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万宁宝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国宝安集团海南实业有限公司名下共计518000元银行存款采取冻结措施,提供了如下财产线索:1、户名:中国宝安集团海南实业有限公司,开户行:交通银行海口海甸支行,账号:×××;2、万宁宝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户行:中行万***支行,账号:×××。并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保单号:11520883901842745066,保险金额518000元)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万宁宝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中行万***支行账号×××、被申请人中国宝安集团海南实业有限公司名下交通银行海口海甸支行账号×××存款共计518000,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3110元,由申请人深圳市**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预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黄业锋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四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第一百零五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六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