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华晟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东莞市浩博建材贸易有限公司、深圳市**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0304民初17号之一 原告:东莞市浩博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东莞市中堂镇郭洲元增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MA4X3A7J83。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市**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景华社区商报路2号奥林匹克大厦2201(包括22A、22B、22C、22D、22E、22F、22G、22H)及第15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46623159N。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东莞市浩博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东莞市浩博建材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30.1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  徐 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