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0304民初3572号
原告:四川海邻光大建筑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益街38号1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MA62N7L676。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颂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颂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市**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景华社区商报路2号奥林匹克大厦2201(包括22A、22B、22C、22D、22E、22F、22G、22H)及第15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46623159N。
法定代表人:***。
原告四川海邻光大建筑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1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四川海邻光大建筑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徐 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