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华晟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汇达新材料有限公司、深圳市**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0304民初28925号之一 原告:深圳市汇达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应人石社区应人石机荷高速公路服务区附18号整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GEFCW66。 法定代表人:李煜。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景华社区商报路2号奥林匹克大厦2201(包括22A、22B、22C、22D、22E、22F、22G、22H)及第15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46623159N。 法定代表人:***。 被告:深圳市华阳国际工程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民治街道北站社区汇隆商务中心2号楼261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239795N。 法定代表人:***。 上列原告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深圳市汇达新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由于原告变更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81元、保全费2933.73元(原告均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其余受理费3189.6元在本案生效后由本院予以退回。 审判员 阳   文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