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1011民初4779号
原告:曹学彬,男,1991年4月1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资中县人,住四川省资中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四川倬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四川倬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景华社区商报路2号奥林匹克大厦2201(包括22A、22B、22C、22E、22F、22G、22H)及第15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一般授权),四川川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男,1983年7月3日出生,汉族,成都市天府新区人,住成都市天府新区。
原告曹学彬与被告深圳市**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曹学彬于2023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曹学彬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34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曹学彬承担。
审 判 员 田 茜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范 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