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322民初7483号
原告:***,男,彝族,1980年12月28日生,重庆市南川区人,住重庆市南川区。
被告:重庆**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杨家坪正街26号附4号27楼2号。
法定代表人:王**,该公司执行董事。
***与重庆**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2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重庆**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因不服贵桐劳人仲裁字﹝20210﹞第261号仲裁裁决,已于2021年9月27日向本院起诉***,案号为(2021)黔0322民初7286号。该案与本案系同一法律关系,基于同一事实发生的纠纷,双方互为原、被告,为减少当事人诉累,提高审判效率,依法应当合并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本院(2021)黔0322民初7286号案件审理。
审判员 袁 静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 罗义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