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崇左市伍威家私城与重庆某某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崇左分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桂1402民初184号

原告:崇左市伍威家私城,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江南路(旧汽车站对面),注册号451402600071973。

经营者:伍时秦,男,1962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现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江南路(旧汽车站对面)。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月玲,广西诺尔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重庆**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崇左分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城**新城路西段南侧(阳光名邸)第****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402MA5NAD4F5W。

负责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女,1968年12月15日出生,壮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江州区。

被告:重庆**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杨家坪正街**附******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790741988X。

法定代表人:王**,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崇左市伍威家私城与被告重庆**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崇左分公司、***、重庆**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8日立案。原告崇左市伍威家私城于2021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崇左市伍威家私城在本案宣判前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崇左市伍威家私城撤诉。

案件受理费402元,因以撤诉方式结案减半收取201元,由崇左市伍威家私城负担。

审 判 员  张 敏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梁 燕

书 记 员  周美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