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安胜环境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甘肃安胜环境科技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甘01民特39号
申请人:甘肃安胜环境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北面滩新村2号楼2单元40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东方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89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会宁县。
申请人甘肃安胜环境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与2019年11月13日立案。申请人甘肃安胜环境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申请人撤回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甘肃安胜环境科技工程有限公司撤回申请。
申请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甘肃安胜环境科技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孙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