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青0103民初2931号
原告:***达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100226657128N,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东大街39号1号楼。
法定代表人:马仲凯,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云峰、王耀文,青海汇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公航旅商业保理(深圳)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EL7MM25,住所地: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
法定代表人:王开福,系该公司董事长。
第三人:甘肃安胜环境科技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1025912328228,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北面滩新村2号楼2单元402。
法定代表人:李雁雁,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达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公航旅商业保理(深圳)有限公司、第三人甘肃安胜环境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1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达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公航旅商业保理(深圳)有限公司、第三人甘肃安胜环境科技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达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告公航旅商业保理(深圳)有限公司、第三人甘肃安胜环境科技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达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公航旅商业保理(深圳)有限公司、第三人甘肃安胜环境科技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达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南文红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 李龙德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