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7执204号
申请执行人:甘肃安胜环境科技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1025912328228,住所地兰州市。
法定代表人:李雁雁。
被执行人:江苏诺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00769121071B,住所地连云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杨东海。
申请执行人甘肃安胜环境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诺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该案兰仲裁字(2018)第210号仲裁裁决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江苏诺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21年8月12日立案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江苏诺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辖区内。
本院认为,为便于执行,应将本案指定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执行人甘肃安胜环境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诺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案号:(2021)苏07执204号,执行依据:兰仲裁字(2018)第210号裁决书〕由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于延亮
审 判 员 王宜东
审 判 员 李昌旺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日
法官助理 倪梦祥
书 记 员 汤 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