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开发区中软卓越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左照与天津开发区中软卓越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经济补偿金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津0116民初80125号
原告(被告):左照,男,1983年8月19日出生,住天津市北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和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原告):天津开发区中软卓越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694072892Y。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文端,***,天津罗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左照与天津开发区中软卓越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经济补偿金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在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左照与天津开发区中软卓越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2018年2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左照、天津开发区中软卓越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左照、天津开发区中软卓越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各为10元,减半收取各为5元,由各自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