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乐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2022民初1506号
原告:**,男,1973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苍溪县。
被告:***,男,1989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乐至县。
被告:武汉泰坦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中北路233号世纪大厦9层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67145798869。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武汉泰坦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4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刘 姝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