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106民初5314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男,1968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所武汉市黄陂区,
被申请人:***,男,1964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所武汉市武昌区,
被申请人:武汉泰坦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武汉市武昌区中北路**世纪大厦****。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解除保全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武汉泰坦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出具平安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保险单(保险单号:10926073901017421271)作为担保。本院于2020年8月18日作出(2020)鄂0106民初531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武汉泰坦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价值2,944,892.9元的财产”。该裁定已依法执行。***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解除对***、武汉泰坦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武汉泰坦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价值2,944,892.9元的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王**叡
人民陪审员 于 艳
人民陪审员 刘 理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