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鄂0106民初15214号
原告:***,男,1971年4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住址武汉市江岸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锦天城(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2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住址武汉市新洲区,
被告:武汉泰坦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中北路233号世纪大厦9层2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谦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武汉泰坦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6,480元,减半收取计3,240元,公告费260元,由***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郭 虹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