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106民初5314号
申请人:***,男,1968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黄陂区,
被申请人:***,男,1964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武昌区,
被申请人:武汉泰坦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中北路233号世纪大厦9层2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武汉泰坦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武汉泰坦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944,892.9元或查封、扣押等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出具的平安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保险单(保险单号:10926073901017421271)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武汉泰坦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价值2,944,892.9元的财产。查封、扣押、冻结的期限:银行存款一年;动产两年;不动产、其他财产权三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 判 长 **叡
人民陪审员 刘 理
人民陪审员 于 艳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