献县震日新能源有限公司

献县震日新能源有限公司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冀0929民初646号
原告:献县震日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献县。
法定代表人:李洪奎,男,汉族,1968年10月10日出生,住河北省献县。
被告:***,男,1985年10月4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献县。
献县震日新能源有限公司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5日立案。原告献县震日新能源有限公司于2018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献县震日新能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00元,由原告献县震日新能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冯瑞启

二〇一八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左菲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