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483民初2776号
原告:浙江港龙木结构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桐乡市梧桐街道人民路160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007707322248
法定代表人:徐谦,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机衡,浙江国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佳丽(实习),浙江国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中港绿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余杭区中泰街道岑岭村*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10668042390J
法定代表人:沈宝土。
本院于2018年4月16日受理原告浙江港龙木结构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中港绿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8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港龙木结构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170元,减半收取1585元,保全费1270元,合计2855元,由原告浙江港龙木结构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叶克钊
二〇一八年六月四日
调解法官吕佳瑜
书记员 陈嘉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