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港龙木结构科技有限公司

兰溪市天信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浙江港龙木结构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兰溪市天信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浙江港龙木结构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 2015-09-11
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金兰商初字第1122号
原告兰溪市天信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洁萍。
委托代理人吴一安。
被告浙江港龙木结构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谦。
本院在审理原告兰溪市天信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港龙木结构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兰溪市天信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29日以被告还清欠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浙江港龙木结构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兰溪市天信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兰溪市天信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浙江港龙木结构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111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兰溪市天信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佘万宝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九日
代书 记员  胡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