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0483民初7800号
原告:***,男,1962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嘉善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费钰红,浙江学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港龙木结构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桐乡市梧桐街道人民路160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007707322248。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浙江港龙木结构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25日立案。原告***于同年10月23日以双方已经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411元,减半收取计205.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XX芳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冯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