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鄂2801财保437号
申请人向绍勇,男,生于1986年8月22日,住恩施市。
被申请人湖北禾晨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恩施市金山公馆**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01MA48YH66C,联系电话15272******。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生于1979年10月15日,住恩施市,联系。
被申请人***,男,生于1970年6月1日,住恩施市,联系。
被申请人**,男,生于1988年10月4日,住恩施市,联系。
申请人于2019年8月2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名下价值30万元的财产,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留、冻结被申请人湖北禾晨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名下价值30万元的财产,包括但不限于房产、银行存款、有价证券等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妮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