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皖1523民初1004号
申请执行人:钱文杰,女,1993年6月12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
被执行人:安徽鑫晨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淠望路与人民路交叉口六安大市场永安花苑三期1510铺(中心大道8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钱文杰与被执行人安徽鑫晨建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钱文杰于2018年7月30日向本案申请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裁定如下:
终结(2018)皖1523执1004号案件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两年内再次申请执行。超出该期间未申请执行的,产生的法律后果由申请执行人自行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