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中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中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山东省高速路桥养护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725民初2655号

原告安徽中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阜阳市颍州区清河东路新大陆**楼****。

法定代表人李颖,总经理。

被告山东省高速路桥养护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济南市二环西路北延长线**v>

法定代表人冯勋红,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侵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鉴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 田 政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 于雪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