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平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李庆华与刘国军、安徽平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202民初7642号

原告:李庆华,男,1955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洪铭,湖北征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国军,男,1971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

被告:安徽平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文峰街道办事处淮河路789号万达广场A-1区6#19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25MA2N47C68M。

法定代表人:刘子俊,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李庆华诉被告刘国军、安徽平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本院于2021年5月25日立案受理,2021年6月21日原告李庆华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李庆华的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当予以准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李庆华撤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庆华负担。

审判长  丁跃宇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聂小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