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平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李庆华与刘国军、安徽平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202民初2231号

原告:李庆华,男,1955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阜阳市颍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洪铭,湖北征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国军,男,1971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阜阳市颍泉区。

被告:安徽平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阜阳市颍州区文峰街道办事处789号万达广场A-1区6#19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25MA2N47C68M。

法定代表人:刘子俊,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庆华诉被告刘国军、安徽平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按照立案时原告确认被告安徽平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住址,无法送达法律文书,原告又不能重新确认被告新的送达地址,其起诉应予驳回,待原告查到被告现在确切住址信息后,可另行提起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李庆华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杨晓静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张婧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