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202民初2229号
原告:李庆华,男,汉族,1955年6月1日生,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洪铭,湖北征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国军,男,汉族,1971年3月11日生,住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
被告:安徽平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阜阳市颍州区文峰街道办事处淮河路789号万达广场A-1区6#19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25MA2N47C68。
法定代表人:刘子俊,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刘庆华诉被告刘国军、安徽平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9日立案。2021年3月31日上午10时0分,原告刘庆华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刘庆华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庆华负担。
审判员 张洪钧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丁慧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