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壹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1618南通科达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与江苏壹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苏0621民初1618号之一
原告南通科达建材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壹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何志华独任审理。原告南通科达建材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江苏壹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通科达建材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江苏壹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800元,减半收取140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6400元,由原告南通科达建材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何志华
书记员  崔圆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