茌平信发燃气有限公司

某某与茌平信发燃气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鲁1523民初3号
原告:***,男,1984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茌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作香,茌平华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茌平信发燃气有限公司。
住所地:聊城市茌平区枣乡街温馨家园西门北侧5431号。
法定代表人:赵恩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玉华,男,1970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济南市市中区。
原告***与被告茌平信发燃气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石作香,被告茌平信发燃气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玉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给付原告工程款189555元并承担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5年1月4日至2018年4月9日原被告签订了承包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承包范围、工程量及工期及对社区燃气管道的土方挖土、打夯、回填土、警示带敷设、阀门井、警示桩埋设,合同价款以实际施工以最终丈量开挖工程米数签字确认为准,每段工程都签订有承包工程施工合同,按照标准开挖土方、打夯、回填土,都要经过工程部验收合格后,每个工程都要挂帐,合同讲的是每个工程完工后,原告给被告开具等额的发票后,一周内被告一次性付清全部土方费用,本工程根本没有按合同说的那样做,说没有拨来工程款,完活后,竣工的给开验收合格证,挂帐等着要钱,要的紧就给点,所以这样就把工程款拖下了,经过多次催要,就是以没有钱为由拒付,一直到现在还欠原告工程款189555元,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讼到法院,请求法院查明事实,依法判令原告的诉求。
茌平信发燃气有限公司辩称,1、关于双方签订的《土方开挖工程施工合同》,我公司实际与杨瑞坤(我公司不认识***,***为其代理人)签订。合同价格远高于市场价格,杨瑞坤利用职务之便强迫我公司签订。杨瑞坤还利用职务之便强行侵占我公司胡屯镇特许经营区域,我公司因此遭受巨大经济损失,高出市场价格部分无效,***(杨瑞坤)应当退回全部差价。首先,市场合理价格为9元/米,合同价格为15元/米,合同价格超高于市场价格,杨瑞坤利用职务之便强迫我公司签订,超过市场价格之外价格无效。另外合同约定开挖深度1.5米,原告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职责。综上,***与信发燃气合同内容部分无效,且***(杨瑞坤)未完全履行合同,给我公司造成无法弥补的损失,***应当赔偿我公司由此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和退回合同差价部分。2、关于本案所涉工程款,我公司已向***全部支付完毕不存在欠付工程款的情况。我公司与***签订《土方开挖合同》后,严格按照合同约定进行付款,关于本案所涉工程款我公司己经全部予以支付,相关合同和支付明细如下:2015年1月冯屯金号——前张社区,合同金额63405元,合理金额38043元;2015年5月信发办事处至胡屯南于合同金额56600元,合理金额33960元;2015年12月冯屯金号至面粉厂,合同金额18029.8元,合理金额10800元;2016年3月华信铝业至薛店社区,合同金额110613元,合理金额66000元;2016年7月薛店至郝集中压,合同金额228455元,合理金额137000元;2016年7月中心社区至刘马社区,合同金额12585.5元,合理金额7500元;2016年7月孙桥饭店,合同金额5205元,合理金额3123元;2016年8月北外环至信源电解槽,合同金额6284.6元,合理金额3770元;2017年3月北外环零星土方,合同金额5963元,合理金额3580元;2017年6月冯屯至薛店中压,合同金额85673元,合理金额51400元;2017年6月曹庄至中压,合同金额104815,合理金额62800元;2017年8月郝集至乐平中压,合同金额114017元,合理金额68400元;2017年6月东路至恒创中压,合同金额27755元,合理金额16653元;2017年9月华兴化工中压,合同金额6037.6元,合理金额3622元;2018年4月2017年镇镇通中压,合同金额134396元,合理金额80640元;2018年4月2017年工业用户中压,合同价格18201,合理价格10920元;2017年8月与金鸿燃气管道对接,合同价格11943元,合理价格7165.8元;2017年4月胡屯镇中压管网,合同价格5876.28元,合理价格3917.5元;2017年1月冯屯至胡屯中压,合同价格53550元,合理价格32130元;2018年4月茌平镁极中压,合同价格3249元,合理价格1949元;合计合同总金额1072653.78元,合理总金额643373.3元。已付款项合计883098.78元,其金额远超合同合理金额约643373.3元工程款,故***诉请的189555元工程欠款没有任何依据。3、假设工程款存在拖欠情况,工程款追诉期已经超过2年,***主张无效。综上所述,我公司已向***(杨瑞坤)支付全部工程款,不存在欠付工程款的情形,反而是***违反合同约定开挖深度不够,导致存在极大安全隐患,给我公司造成无法弥补的损失。因此,***应当为此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故请求贵院查明事实,依法驳回***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院认定,2015年1月至2018年4月原、被告签订了20份土方开挖施工合同,合同总价款1072644.78元,被告已支付883089元,尚欠原告工程款189555.78元。
本案开庭后被告提交了反诉状要求返还工程款239725.48元,因法庭辩论已结束无法进行合并审理,本院对其释明如认为合同是强迫其签订、价格高于市场价格之外的无效,可以另行提起变更或撤销之诉,被告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复原,况且被告提交的2018年2月份签订的土方开挖工程施工合同不足以证明与原告签订的合同中约定的15元/米不合理。在合同未被变更或撤销前,应认为原被告签订的20份土方开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自愿订立、依法成立、合法有效,被告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已完成工程施工,被告应当支付剩余工程价款,所以原告的诉求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诉讼时效,被告承认两年内原告曾打电话催要,诉讼时效中断,故本案未超诉讼时效。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五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判决如下:
茌平信发燃气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工程款189555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091元,减半收取计2046元,由茌平信发燃气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费用及办理相关上诉手续的,按自动放弃上诉权利处理。
审判员  赵青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代苗苗
书记员吕振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