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523财保133号
申请人:***,男,1984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
被申请人:茌平信发燃气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茌平区。
法定代表人:赵恩光,经理。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茌平信发燃气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已向本院申请诉前调解,并于2019年12月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茌平信发燃气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95000元或者对被申请人的同等价值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由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该财产保全提供了担保。
经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茌平信发燃气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95000元予以冻结或者对其同等价值的财产予以冻结。
案件申请费1495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崔洪伟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九日
法官助理 刘 军
书 记 员 王双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