茌平信发燃气有限公司

中化二建集团有限公司、茌平信发燃气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1523民初1837号
申请人中化二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晋源区。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茌平信发燃气有限公司。住所地:茌平县。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中化二建集团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茌平信发燃气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中化二建集团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茌平信发燃气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6000000元予以冻结。申请人中化二建集团有限公司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茌平信发燃气有限公司在银行账户存款6000000元。
申请保全费5000元,由申请人中化二建集团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代苗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