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三川世纪能源科技股份公司与**信发燃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4-11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鲁15民终31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信发燃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县城信发路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信发燃气有限公司职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三川世纪能源科技股份公司(原公司名称为:北京三川世纪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德外黄寺大街德胜置业大厦1号楼9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上诉人**信发燃气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三川世纪能源科技股份公司(原北京三川世纪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县人民法院(2015)茌商初字第7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30日向上诉人送达了上诉费缴费通知书,要求上诉人在接到通知后七日内缴纳案件上诉费14120元。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签收了该通知书。但截至到2016年1月13日仍未缴纳上诉费。
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领取了**县人民法院送达的上诉费缴费通知书,但在限定的期间未履行缴纳14120元上诉费的义务,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七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二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信发燃气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闫红
审判员**
审判员董慧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田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