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112民初1976号
原告:济南时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王超,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成勇(一般授权代理),男,1988年3月26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住山东省临邑县。
被告:济南诚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陈传军,总经理。
原告济南时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南诚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8日立案后,原告济南时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与被告济南诚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自行达成和解为由,于2020年4月17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无规避法律行为,应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济南时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700元,减半收取2350元,由原告济南时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赵海勇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王文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