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筑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2149南通筑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南通有福人家宴会中心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6民终214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南通筑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南通有福人家宴会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通州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南通筑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南通有福人家宴会中心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20)苏0612民初10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南通筑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按规定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经法院催缴,其仍未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南通筑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周敏
书记员*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