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家卫环卫设备有限公司

睿铂(上海)贸易有限公司、山东家卫环卫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4民辖终32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睿铂(上海)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真南路******。
法定代表人:张润涵,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山东家卫环卫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庆云县尚堂镇双河工业园(尚堂镇李梓村)
法定代表人:田义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月明,山东振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青梅,山东振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睿铂(上海)贸易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山东家卫环卫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2020)鲁1423民初225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睿铂(上海)贸易有限公司上诉称,1.一审法院认为两案属于不同法律关系,认定事实错误。本案移送嘉定法院审理具有充分的事实依据。本案与嘉定法院受理的上诉人起诉被上诉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以下简称“另案”),均因履行同一份《购销合同》所产生的纠纷,两案分别涉及支付货款和产品质量问题,所依据的事实或法律关系具有高度的一致性和重叠性,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指向同一法律关系,基于同一事实产生,两案的诉讼请求之间亦存在高度关联性,且在贵院受理本案之前,嘉定法院已在2020年8月28日受理另案(案号:(2020)沪0114民初17589号),故本案移送嘉定法院处理具有事实基础。2.本案在管辖上应当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移送嘉定法院处理具有充分的法律依据,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3.被上诉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尽量在一次诉讼活动中,充分行使自己的各项诉讼权利,完整履行诉讼义务,避免就同一法律关系或同一事实产生多个诉讼,杜绝运用诉讼技巧故意拖延诉讼,造成司法资源和社会资源不必要的浪费。上诉人向嘉定法院起诉的另案中,被上诉人应诉并提出管辖权异议,其管辖权异议被嘉定法院驳回后未提起反诉,而是另行向一审法院起诉。该做法有利用管辖约定浪费司法资源、增加上诉人负担之嫌,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4.在本案与另案可由同一法院处理的情况下,将本案移送至嘉定法院审理,既可缩短诉讼周期,节约司法资源和诉讼成本,也更加有利于案件的公正高效审理。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并将本案移送至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双方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双方签订的《购销合同》中第八条约定,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向起诉方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该管辖协议条款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合法有效。被上诉人住所地为山东省庆云县,被上诉人选择向住所地法院起诉,并无不当。综上,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依法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杨文杰
审判员  叶楠楠
审判员  韩金明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刘彩霞
书记员刘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