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2民辖终3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家卫环卫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
法定代表人:田义升。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睿铂(上海)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张润涵。
上诉人山东家卫环卫设备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2020)沪0114民初17589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的规定,本院依法由法官一人独任审理。
山东家卫环卫设备有限公司上诉称,双方买卖合同的履行地为山东省庆云县,且其住所地位于山东省庆云县,故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审理。
睿铂(上海)贸易有限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当事人双方签订的《购销合同》中约定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协商不成向起诉方住所地法院起诉,该约定明确,且合法有效。被上诉人住所地位于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原审法院受理本案并无不当,裁定驳回上诉人管辖权异议,本院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陈琪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肖英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