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家卫环卫设备有限公司

山东家卫环卫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鲁1423民初2251号
山东家卫环卫设备有限公司与睿铂(上海)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7日作出的(2020)鲁1423民初2251号民事裁定书,于2020年10月10日冻结睿铂(上海)贸易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天山路支行银行账户10×××76存款55万元,实际冻结65138.86元;在中国民生银行上海虹桥支行银行账户69×××79存款444376.79元,实际冻结10668.06元;在中国工商银行上海中山南路支行银行账户10×××05存款495411.9元,实际冻结51035.11元;在中国银行上海市五角场支行银行账户45×××48存款408777.04元,实际冻结4293.65元,冻结期限一年。现睿铂(上海)贸易有限公司以其名下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天山路支行银行账户10×××76存款已达55万元(提交企业网上银行余额查询截图一张)为由,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解除其名下中国民生银行上海虹桥支行银行账户69×××79、中国工商银行上海中山南路支行银行账户10×××05、中国银行上海市五角场支行银行账户45×××48的冻结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山东家卫环卫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查封睿铂(上海)贸易有限公司名下55万元财产,现经查询已冻结睿铂(上海)贸易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天山路支行银行账户10×××76存款达55万元,其他财产应予解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睿铂(上海)贸易有限公司中国民生银行在上海虹桥支行银行账户69×××79、中国工商银行上海中山南路支行银行账户10×××05、中国银行上海市五角场支行银行账户45×××48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赵洪梅
书记员  金 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