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14民初17589号之三
原告:睿铂(上海)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海蓉,上海凯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振飞,上海凯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家卫环卫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法定代表人:田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月明,山东振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青梅,山东振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睿铂(上海)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家卫环卫设备有限公司之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袁向光独任审判,分别于2021年6月23日、同年8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海蓉,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月明、王青梅到庭参加诉讼。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241,268.8元及利息(以241,268.8元为基数,自2020年5月1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同期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律师费2万元;三、判令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用由被告承担。审理中,原告睿铂(上海)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为支付货款10,000元,并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睿铂(上海)贸易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并不损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睿铂(上海)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保全费1,826元,合计诉讼费1,851元,由原告睿铂(上海)贸易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袁向光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林 凯
书 记 员 须天杰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