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14民初17589号之四
解除保全申请人:睿铂(上海)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海蓉,上海凯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振飞,上海凯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山东家卫环卫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法定代表人:田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月明,山东振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青梅,山东振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睿铂(上海)贸易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家卫环卫设备有限公司之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解除财产保全,要求解除本案已出具(2021)沪0114民初16016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家卫环卫设备有限公司存款261,268.8元或者等额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被申请人山东家卫环卫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山东家卫环卫设备有限公司存款261,268.8元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袁向光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林 凯
书 记 员 须天杰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
(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