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14民初17589号之二
原告:睿铂(上海)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法定代表人:张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振飞,上海凯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海蓉,上海凯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家卫环卫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法定代表人:田某某。
原告睿铂(上海)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家卫环卫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6日立案。鉴于本案依法应以另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案目前尚未审理终结,故应中止本案诉讼。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
审 判 员 袁向光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林 凯
书 记 员 夏 奕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
(一)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
(二)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
(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