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家卫环卫设备有限公司

某某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山东家卫环卫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襄汾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晋1023民初982号 原告:***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晋源区西中环路南街1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10100MAOKA9TQ1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宁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家卫环卫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云县尚堂镇双河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423MA3C9Y9N0W。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家卫环卫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4日立案。原告***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11元,由***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闫 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