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491民初633号
申请人:山东***体育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经济开发区东方红东路6596号院内第二排东起第一座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40005340886X4。
法定代表人:威廉·鲍曼,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岳峰,山东国曜琴岛(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文强,山东国曜琴岛(济南)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申请人:***奇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袁桥镇东方红东路6596号(德州中元科技创新创业园E-N-303-2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400MA3N8E2E27。
法定代表人:董蒙蒙,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申请人:董蒙蒙,女,1988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乐陵市。
申请人山东***体育器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奇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董蒙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两被申请人银行存款6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山东***体育器材有限公司提供保单号:299370104132022000xxxx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予以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奇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董蒙蒙名下600000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靖靖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赵海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