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491民初633号之一
原告:山东***体育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经济开发区东方红东路6596号院内第二排东起第一座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威廉•鲍曼,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岳峰,山东国曜琴岛(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文强,山东国曜琴岛(济南)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告:***奇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袁桥镇东方红东路6596号(德州中元科技创新创业园E-N-303-27)。
法定代表人:董蒙蒙,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董蒙蒙,女,1988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乐陵市。
原告山东***体育器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奇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董蒙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1日立案。原告山东***体育器材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山东***体育器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体育器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900元,申请费3520元,由原告山东***体育器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靖靖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赵海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