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491民初633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山东***体育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经济开发区东方红东路6596号院内第二排东起第一座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40005340886X4。
法定代表人:威廉•鲍曼,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岳峰,山东国曜琴岛(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文强,山东国曜琴岛(济南)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申请人:***奇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袁桥镇东方红东路6596号(德州中元科技创新创业园E-N-303-2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400MA3N8E2E27。
法定代表人:董蒙蒙,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申请人:董蒙蒙,女,1988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乐陵市。
解除保全申请人山东***体育器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奇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董蒙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0日作出(2022)鲁1491民初633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奇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董蒙蒙名下600000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解除保全申请人山东***体育器材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山东***体育器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奇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董蒙蒙名下银行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靖靖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赵海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