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525财保597号
申请人:***,男,1994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冠县崇文街道***小区36号楼1**1501。
被申请人:***,男,1984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向阳路126号五公司家属院。
被申请人:山东兴河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东昌东路3号莲湖大厦12层。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山东兴河水利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05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现申请人***于2022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保全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申请撤回保全,是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应依法准许申请人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