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兴河水利工程有限公司

冠县旺泉凿井有限公司、***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525财保600号 申请人:冠县旺泉凿井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冠县万善乡前元坊村。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1984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向阳路126号五公司家属院。 被申请人:山东兴河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东昌东路3号莲湖大厦12层。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已生成(2022)鲁1525诉前调5056号,现申请人于2022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05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已缴纳保证金为其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引起申请人提出保全申请的上述原因成立。为了防止该财产的可能转移,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应依法准许申请人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05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1045元,申请人已预交。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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